李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
2012年开始,方某伙同陆某等人先后注册成立某集团公司,在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,在宁波等地开设门店,并在网上搭建某某贷网络借贷平台,以投资该集团为名,销售理财产品,以年利率8%至15%的高息为诱饵,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。李某负责某某贷线上吸收资金业务,任职期间参与募集资金共计6.9亿余元,未兑付金额共计1.5亿余元,非法获利共计184万余元。
钱龙明律师担任李某辩护人,全面了解案情后,提出犯罪金额要扣除李某个人及其亲属投入的金额的辩护意见。最终,法院采纳了钱龙明律师的意见,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。